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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和谐世界概论》序言
作者:杜光
来源:《和谐世界概论》
来源日期:2009-12-22
本站发布时间:2010-7-14 16:35:03
阅读量:281次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说它是理论问题,是因为我们先要从理论上搞清楚它的内涵,看清目标,才能着手构建;说它是实践问题,因为它归根到底是需要全国人民找准路径、共同努力、埋头实干,才有可能实现的愿景。

    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然是因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太不和谐,社会上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矛盾与斗争,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使执政党一步一步地把注意力转到社会和谐这个宏大的主题上来。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提出“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2004年9月,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提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一年之后,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和谐社会归结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进而以此为中心议题,专门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过程说明,执政党对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性的认识是在逐步提高的。

    通过和解来实现社会和谐

    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改革和建设的方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这是因为,二十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社会上充满了不和谐的现象:官民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环境破坏日益严重,文化管制日益严酷,群发性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危机一触即发。如何改变这种不和谐的局面,已经成为广大民众的迫切希望。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符合于人民的要求和期待。许多有识之士为了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事业,撰文写书,从理论上探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甘泉先生的《和谐世界概论》,就是适应这个历史需求而出现的。

    建设和谐世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自然延伸。胡锦涛2005年9月16日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就以《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题。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全人类梦寐以求的共同企望。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而殚心竭虑;他们制礼作乐,设计制度,著书立说,创立理念,甚至虚构桃花源,乌托邦,描画《
理想国》、《大同书》,无不寄托着他们建立和谐社会的良苦用心。甘泉在《和谐世界概论》的前言里指出:和谐世界是“人类最理想的社会状况与生态状况”,“建设和谐世界,是人类最宏伟、最壮丽、最崇高,并且最紧迫的事业”。所以,他是“站到地球总体的高度”,来构筑关于和谐世界的理论框架的。在这部著作里,他以构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及人心的和谐为重点,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六大原则,论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经济目标、生态目标、全球目标、社会目标、文化目标、教育目标;同时也探讨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分析了生态文明对于和谐社会重要意义。

    本书虽然从“地球总体的高度”着眼,但落脚点还是中华大地。书中所提的目标模式,既是世界的,也是中国的。去年奥运会提出“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口号,可以用来概括人类对和谐社会的期盼。和谐,是全世界各国各族人民的梦想,也是中国人民的梦想。

    怎样使和谐的梦想成为现实,是很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历史课题。甘泉和其他论述和谐社会的作者从各种不同的角度,为我们描画了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但是,和谐社会是不可能自动到来的,由不和谐的此岸到达和谐的彼岸,需要有一个由此达彼的桥梁;或者换句话说,一条由此达彼的路径。不知道桥梁在哪里,找不到通向和谐社会的路径,就不可能到达理想境界的彼岸,只好望洋兴叹了。

    甘泉认为,“通过和解实现和谐,是人类唯一正确的选择!”我很同意他的这一判断。和解,是当代最富现实意义的普世价值。在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社会文明飞速进步的21世纪,世界的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都日益深入地融进全球化、现代化的大潮,交往频繁,纷争不断,和解已成为解决对抗与冲突的最佳选择。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一个国家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不同民族之间,不同政党、社团之间,甚至邻里之间、朋友之间,凡是出现矛盾冲突的场合,都需要通过和解来实现和谐。哪怕是兵戎相见、血火纷飞的地方,最后也只能放下武器、实现和解,化干戈为玉帛。

    我国目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官民冲突遍布各地,要构建和谐社会,舍和解而外,别无良策。特别是实现朝野之间、官民之间的和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改革政治体制是实现和解的必要前提

    八十年代的“邓胡赵体制”解体后,国家权力愈发不受制约与监督,异化成为掠夺公共资产和民众财富的工具,官商勾结,官黑勾结,造成了无计其数的冤假错案,民间积怨既多又深。在表面的歌舞升平、繁荣昌盛的掩盖下,社会汹涌着日益严重的阶级对立,已经陷入分裂的边缘,到处闪烁着可能引发暴力冲突的星星之火。要扭转社会分裂的危机,避免暴力冲突的普遍化、激烈化,就必须寻求和解的途径,消除不和解的因素,创造和解的条件,以理解和谅解取代怨恨与对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把社会引上和谐的轨道。否则的话,构建和谐社会,永远只能是一个口号,成为不可实现的水中之月,镜里之花。

    和解是矛盾冲突双方互动的过程,它需要有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在现阶段的中国,冲突最为严重、因而最需要和解的是朝野之间、官民之间的矛盾。恰恰是在朝野之间和官民之间,目前最缺乏平等对话的条件。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两者力量对比极不平衡,在朝的官方垄断了全部政治权力,掌握着整个专政机器,高踞于超强的势位;而在野的民众却无权无势,赤手空拳,处在既弱又劣的地位。

    二是矛盾冲突的形成,完全是强势一方利用不受制约的权力,压迫剥削弱势一方的结果。近几年来,成千上万的上访者、维权者、异见者、为民请命者、评论时政者,无不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压。弱势群体的抗争,往往遭到更为严酷的打击和压迫。

    这就带来力量不平衡的第三个表现:强势一方完全丧失了道义和公正的力量,其执政的合法性日益因受到质疑而流失;弱势一方则占尽了道义的优势,获得了全社会以至全世界的同情和支持。这三个不平等、不平衡的力量对比的态势,严重地堵塞着通过和解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渠道,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就必须消除这些不平等不平衡的局面。

    上述表现在三个方面的态势,概括地说,据有强势地位的官方掌握着以权力为基础的物质力量,处在弱势地位的民众则具有以道义优势为依托的精神力量。要建立平等对话的平台,就应该削弱强者的物质力量,培育他们的道义力量;树立弱者的物质力量,发挥他们的道义优势。而要做到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平衡,就非改革政治体制不可。政治体制的改革,是朝野和解、官民和解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许多论述社会和谐的文章、书籍和会议的发言,在谈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时,不约而同地都谈到政治体制改革,这不是偶然的。要构建和谐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绝对绕不过去的关卡。

      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

    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曾提出以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权力演变,党政权力更难分开,把它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或突破口,显得很不现实。我认为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或突破口,应该放在建立和加强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这是朝野官民都可以着力的改革支点。

    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既可以抑制官员滥用权力以获取不义之财的冲动,也可以获得道义的承认,提高执政的合法性,从而为和解创造最基本的条件。为此,迫切需要构建一个全面的、健全的、具有制约监督功能的权力体系。在这方面,官方有着运作的广阔空间。

    首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宪法的实施和所有政府部门、军事机关,都有监督的责任,也有监督的权力。长期以来,人民代表大会被讥为“橡皮图章”。我不知道那些人民代表对这个“雅号”有没有哪怕是起码的耻辱感,有没有奋起雪耻的勇气和志气。历史在前进,人民要进步,如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能摆脱“橡皮图章”、尸位素餐的可耻处境,对全国人民和代表本人来说,都是莫大的幸事。 

    为了履行宪法授予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设立适当的组织机构,如:1、针对官场普遍的腐败现象,建立“清廉督察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如官员的财产申报、任前听证、述职、质询、申饬、罢黜等等,都定出严格的规则,截断那些买官卖官、滥用职权、贪贿渎职、大发不义之财的渠道,建立起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官廉洁、政治清明的民主体制。2、为了落实宪法关于“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责任,各级人大常委会还需要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检查党政机关执行宪法的情况,对于违反宪法而越权渎职、侵害民权的官员,应该责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其次是强化审计、环保、金监、安监等监督机构的功能和职权,在有关的条例法规里,赋予他们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官员,可以而且必须提请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处的责任和权限,并作出向社会定期公告监督情况的规定。

    第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目前通行的由党委政法委裁决案件、公安部门凌驾于法院、检察院之上的现象,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应该及早纠正。此外,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却往往采取各种办法,逃避公开审理,拒绝媒体和民众的监督;有的甚至公然剥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这些知法犯法、严重违宪的作为,也应该及早纠正。

    同官方的制约与监督相配合,还需要加强民间的监督。民间的监督主要有三个渠道:

    一是媒体,如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监督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记者编辑通过采访,报道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民众的反映;一是老百姓直接投书著文,揭露真相,提出诉求。胡锦涛主席今年10月9日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致辞时说,中国政府要“在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实现这个承诺,意味着舆论媒体必须具备双重职能。媒体向来被认为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要“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它同时也必须是人民的喉舌,从单一职能向双重职能转变。为此,必须废除以“舆论导向”为名的新闻管制,制定《
新闻法》,以法律裁判取代行政控制。只要是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记者、编辑等媒体从业人员都应享有自由活动的权利。《新闻法》还应贯彻宪法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具体规定民间创办报刊的条件、范围、活动原则,为民办报刊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网络。近几年勃兴的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成为民众监督政治权力的强大工具,也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把它视为与民众沟通、了解民意的渠道,尽管其中不乏装模作样、虚与委蛇者,但能够开辟这一片新天地,毕竟有助于民众对政府的监督。对于这个新兴的舆论媒体,执政当局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首先,这是现代科技的产物,所向披靡,锐不可当,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其次,我国现在有3.8亿网民,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第三,最重要的,它既是政府与群众沟通、为群众服务的广阔平台,也是民众为政府出谋划策、排忧解难的大好工具。明智的领导人应该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利用它来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改善各项工作。但看来能这样认识的人不是很多。有的部门把网络视同洪水猛兽,对网上的文章和跟帖,千方百计地加以堵截拦阻,过滤删除,唯恐不及。听说为此而配备的具有专业技能的“网警”,数以万计,劳民伤财,螳臂当车,这是多么愚蠢!为政府计,与其抱薪救火,扬汤止沸,何如开渠放水,为我所用,使它在监督权力运行、建设公民社会、促进文化融合、调节社会矛盾、开启民智、移风易俗等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是社会团体。在现代社会里,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一些先进经验表明,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包括对政府权力甚至是国际会议的监督在内。我国现在虽然有几十万大大小小的社会团体,但由于现行政治体制的阻梗,很难实现它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去年四川大地震发生后,许多民间团体的志愿人员不远千里,奔赴灾区,捐钱捐物,治病救人,表现了崇高的人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即使是这样纯属慈善性质的社会救助行动,许多社团的志愿人员还受到一些官方或半官方组织的阻拦和刁难,更不要说对权力的监督了。有些维权人士就因为灾后调查不幸罹难的学生人数和倒塌的“豆腐渣工程”,竟被当地政府盯梢、搜查、拘捕、驱赶,甚至以捏造的罪名关押、起诉。这种打压、迫害社会团体和维权人士的倒行逆施,必须命令禁止。

    为了扭转对社会团体的错误做法,,有必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根据宪法关于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的规定,制定《
社团法》,以正式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结社和集会的自由权利,废除限制结社自由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提倡并支持公民组成非政府的社会团体,如农会、农民工协会、教师协会、出租车司机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等;3、目前大量依附于党政机关的群众团体,如各级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文联、作协、记协、科协等等,还有很多处于半依附状态的组织,如各地的律师协会、同业公会等等,他们的经费来源于党政机关,干部由党政机关委派或指定,结果不能不沦为党政机关的助手和工具,完全丧失了独立活动的自由和对政府的监督功能。这些组织应该逐步摆脱对党政机关的依附,自定章程、自选干部、自筹经费、自主活动。只有实现上述“四自”,这些群众团体才可以不再扮演“准政党”、“准政府”的可耻角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群众组织;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并独立地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

      平反冤假错案

    除了制约与监督政治权力之外,还有一个对实现和解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行为,就是平反冤假错案。1989年的镇压,破坏了八十年代培育的社会基本和谐的局面。二十年来,由于官商勾结、官黑勾结和权贵集团的直接掠夺,成千上万公民的财产被侵占,权利被剥夺。每年数万起的群发性事件,就是数万起冤假错案;没有酿成群众事件的冤假错案,恐怕更多。这些受迫害公民的维权行动,上访、控诉、示威、集会等等,无不遭到政府的暴力处置;这些事件的带头人物和为他们仗义执言的维权律师,甚至还被拘捕关押,判刑入狱。在政治领域,有些关心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爱国知识分子,或撰文著书,评骘时政,或结社组党,纵论国是。这些都是按照宪法具文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行事的,只是发表的见解不同于六十年来的传统观念,不符合于舆论导向,就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类的罪名,丧失了人身自由,有些人直到现在还关在监牢里。

    大量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和谐,也使和解难以实现。因为这些冤假错案完全是由当权者一手造成的,只有承认错误并且纠正错误,弥补由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才能为和解创造必要的前提,平反冤假错案就是承认并纠正错误的最实际的行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以下的一些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门机构,如“和解委员会”或“真相调查委员会”,对全国性的冤假错案进行切实的调查。有些大案要案,如“L四”和“FL功”,新疆和西藏的骚乱等,还可以在专门委员会里建立特别的调查机构。调查的结果,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通报。鉴于此项工作的纷繁复杂,需要用人的地方一定很多。参与调查的人员除适当抽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大学教师、研究人员外,还可以选用一些志愿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待业大学毕业生和自由职业者。

    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相应建立同样的委员会,任务有二: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构,协助调查全国性的冤假错案;一是查清本地区的冤假错案的事实真相。

    第三,查明事实真相后,须经过一定的行政或法律程序,对施暴者和受害者作出定性定量的评价和结论。对造成冤假错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受害者认错道歉,必要时应在经济上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还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无条件释放所有因冤假错案而在监狱或劳教、劳改场所服刑的受害公民。有病或伤残者送医院治疗,无家可归者进行适当安置,损失严重者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五,允许流亡海外的无辜者回来,共同建设祖国,或回故土治病养老。近几年有好几位异见人士要求回国,均被拒绝,结果客死他乡,在海内外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第六,平反冤假错案所需经费,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编列预算,在政府财政中开支。

    平反冤假错案,可以平息民间长期积压的怨气怒气,这本身就是一个和解的过程。就执政党和政府来说,这样纠正过去犯下的错误,不但可以取得群众的谅解,挽回自己的威信,加强执政合法性,而且有助于推进反腐倡廉的系统工程,因为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同贪污腐败联系在一起的,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必然也将是揭露和惩治腐败的过程。平反冤假错案,洗清了受害公民的冤屈,同时也洗清了党和政府身上的污泥浊水。我相信明智的领导人会理解其中的利弊所在,从而作出正确的抉择。

    简单的结语

    通过体制内外双方的努力来制约与监督政治权力,特别是加强来自民间的舆论和网络的监督功能,把权力的运行放在法律之内,阳光之下。这样做的结果,既限制了官方的权力,也扩大了民众的权力,使两者在物质力量方面趋于接近。平反冤假错案,可以使党和政府获得道义的认同和支持,增加了自己的精神力量。这两项政治改革措施,为和解构筑了平等对话的平台,为社会和谐铺平了道路。

    当然,实现这两方面的改革,难度是很大的。但是,我们既然要构建和谐社会,而政治改革又是走向和谐社会的康庄大道,那么,无论难度多大,都必须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在具体操作上,当然应该一步一步地来,不能操之过急;可以分别缓急难易,有步骤地进行。有人主张可以设立政治体制改革特区,重点试验,积累经验,逐步推开,我认为这个意见是可取的。

    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既定方针。为了实现这个宏伟的前景,不能没有思想认识上的酝酿和发动。甘泉的《和谐世界概论》从理论上作了论述,我借为此书作序的机会,提出了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以实现和解、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有抛砖引玉之意,无哗众取宠之心,希望有更多的朋友来探讨这个问题,从理论到实践,为构建和谐社会寻求最佳的设计方案,绘制最好的路线图。

    是为之序。

    200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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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复:和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平反冤假错案所需经费,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编列预算,在政府财政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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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那是纳税人的钱,凭什么让纳税人为干坏事的少数人买单?
这个费用,最起码应该由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团体、政党自己支付。
用户:cctvcctv 发表于:2010-7-15 17:32:33支持(0) 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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